有老板问:员工三年前从公司离职,去了别家,现在重新回来入职,岗位也和以前不一样了——这种情况,能不能再给他约定一次试用期,考察考察?
答案是:不能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写得很清楚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,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注意法条里没有"但书"——没有说"间隔几年可以再来一次",也没有说"换了岗位可以再来一次"。员工哪怕离职五年、十年再回来,哪怕从一个部门调到完全不同的业务线,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这"两个同一",就没有第二次试用期的空间。
很多人不知道,违法约定试用期是有明确赔偿后果的: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,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翻译过来:每多"试用"一个月,就多赔一个月工资。实务中见过业务主管或HR不懂规矩,二次入职又设了试用期,员工干了一两年,最后一打官司赔了十几二十万——完全是白白赔出去的。而且这类案件事实清楚,法院判起来没有任何为难。
不能约定试用期,不等于只能闭眼用人。两个替代动作:
第一,入职时签清录用标准和岗位职责,把考核指标写进文件。即便没有试用期,员工不胜任工作,依然可以走"不胜任工作"的法定路径:先培训或调岗,仍不胜任的,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。
第二,用好协商。二次入职的员工与公司本就有信任基础,考核安排完全可以摆在桌面上谈。
一句话总结:试用期一生只有一次,用掉了就没有了。别在二次入职上动这个心思——动了,就是二倍工资的代价。